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貨運代理人、船務代理人、運輸經紀人的定義仍局限于傳統的范疇,即仍將其性質定義為代理人或居間人。實際上,很多寄東西去菲律賓貨運代理人、船務代理人和運輸經紀人已突破傳統的代理人、居間人的界限,成為契約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
在實際業務中,寄東西去菲律賓運輸中間商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有些處于代理人的地位,承擔代理人的責任;有些處于居間人地位,承擔居間人的責任;有些則已擁有一定的場站設施和載運工具,發展成為運輸組織者,處于當事人的地位,承擔承運人或場站經營人的責任。
當然,在實踐中也有一些并不具有契約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資格的貨運代理人、船務代理人或運輸經紀人,利用信息不對稱、制度上存在的某些缺陷等因素,以當事人身份開展業務,卻無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現象。 因此,在實踐中,無論是運輸供給者還是運輸需求者,寄東西去菲律賓在選擇運輸中間商時都應正確界定運輸中間商的性質及其責任,以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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